(2017)鲁0202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牟丽惠与牟贤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丽惠,牟贤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216号原告:牟丽惠,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牟贤新,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丽惠诉被告牟贤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对青岛市市南区xx路x号x户房屋拆迁利益进行分割。经查,目前该房屋拆迁利益尚未确定,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诉讼请求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丽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