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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余某1、余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余某1,余某2,余某3,余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297号原告:杨某,女,1934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1,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被告:余某2,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余某3,女,1999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时代华庭C区。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余某3母亲),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时代华庭C区。被告:余某4,男,1957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1、余某2、余某3、余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9元,减半收取计1859.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