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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添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添生,钟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法定代表人:赖兰招,局长。被执行人:钟添生,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桂华,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钟添生、钟桂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武执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3491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钟添生混、钟桂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缴款协议,并已按协议分期进行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执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裕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