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陈金生,张瑞香,陈素俊,陈致兵,谢远庆,钟瑞芳,谢辉,陈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190号公务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为07687519-6。法定代表人肖长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上龙尾北8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2250626-6。法定代表人陈金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陈金生,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张瑞香,女,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素俊,女,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致兵,男,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谢远庆,男,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钟瑞芳,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辉,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陈致勇,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81民初695号和(2016)赣07民终3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致勇所有的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南路东侧房屋一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陈致勇、使用权证号为瑞国用(2000)字第0119009,房屋所有权人为陈致勇,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1798号,使用面积为233.0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51.94平方米),该拍卖标的经二次网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该标的第二次网拍的起拍价人民币1920362元的价格受让该房屋,抵销其可受偿的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被执行人陈致勇所有的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南路东侧房屋一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陈致勇所有的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南路东侧房屋一栋以第二次网拍的起拍价1920362元,在扣除评估费用8500元后,交付给申请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其债务,不足部分申请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继续向本案其他被执行人追偿。被执行人陈致勇对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南路东侧房屋一栋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三、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抵押权利享有人,故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消除抵押后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