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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王顶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460号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法定代表人:薛兴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海,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北段东侧欣苑大厦1201室。负责人:薛秀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缨,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缨,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王顶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高速公路9号桥西。法定代表人:李振旺。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25元,减半收取计5912.5元,由原告天津市美佳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自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