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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应建明、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建明,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应建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达浒镀石源村。负责人:周英伟,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应建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建明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建明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784元,余款4621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浏阳市远景烟花工艺制造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8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孙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