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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开兰申请认定权泽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开兰,权泽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9民特8号申请人:郭开兰,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芳,四川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权泽生,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代理人:练纯华,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系被申请人的外侄儿。申请人郭开兰申请认定权泽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其女婿,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的女婿权泽生因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不能痊愈,无正确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及辨识力。被申请人的妻子杨秀平也是智力障碍者,二人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9岁,也是脑瘫患者,小儿子虽智力正常,目前也未满两岁。一家四口都需要人照顾,一直与申请人郭开兰同住,由郭开兰负责照顾。为方便照顾被申请人一家四口的生活,现向法院申请认定权泽生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郭开兰为其监护人,代理权泽生管理财产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称:其是权泽生姐姐的儿子。权泽生的父亲80多岁了,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权泽生的母亲去世了;权泽生有个姐姐,也就是其母亲,也已经去世。权泽生老婆有二级智力残疾。权泽生父母这边只有其一个亲人。同意宣告权泽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同意郭开兰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权泽生,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富荣镇青华村1组,系申请人郭开兰的女婿。权泽生的母亲已经去世;其父亲因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尚在治疗之中;其老婆系二级智力残疾;大儿子系脑瘫,二儿子未满两岁;目前,权泽生一家四口跟随其岳母即申请人郭开兰生活,并接受郭开兰的照顾。2017年3月30日,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权泽生目前系精神分裂症,疾病未痊愈,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被申请人权泽生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郭开兰要求宣告权泽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准许。权泽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在审理中郭开兰表示愿意承担权泽生的监护人且权泽生的代理人练纯华亦表示同意,故本院据此指定郭开兰为权泽生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权泽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郭开兰为其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迩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