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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北路城北小区。法定代表人:唐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负责人:林志,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学飞,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经鉴定安全性等级为Dsu级,而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梅龙街道九华山机场安置点1#楼”的结构进行加固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等级”,现该房屋已不能加固到国家安全等级,鉴定意见“建议拆除”,故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已不能实现。被上诉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须在一审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鉴定费用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时确定。审判长  许院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康启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