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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易凯、李寒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易凯,李寒霜,吴梦飞,黄玉芳,吴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89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住所地株洲县王十万乡小花石。负责人易小良,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良,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主任,住湖南省株洲县白关镇白关营业所**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慎维,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易凯,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李寒霜,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系李寒霜的丈夫。被告:吴梦飞,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黄玉芳,女,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吴佑君,女,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被告:黄玉芳、吴佑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飞,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易凯、李寒霜、吴梦飞、黄玉芳、黄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