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郑航与杜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航,杜双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0339号原告:郑航,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饶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钗,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杜双进,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邓州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郑航与被告杜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双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违约金2700元(月息2%,按借款总金额从2017年3月13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应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杜双进经人介绍与原告郑航认识。2016年12月14日,被告杜双进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郑航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百分之贰;还款方式为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如被告杜双进逾期付款,则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结清应还本息之日止;如因被告杜双进违约,被告杜双进还应承担原告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因申请财产保全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应支付的费用等。2017年3月13日还款期到期,被告杜双进经原告再三催促均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郑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杜双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杜双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航借款,双方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杜双进向郑航借款45000元,借款利率2%/月,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杜双进应满一个月向郑航支付本息一次;杜双进以标志2008粤T×××××汽车作为抵押物;杜双进逾期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除必须按本合同还本付息外,每日须按借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计算至结清应还本息为止。因杜双进违约致郑航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杜双进应承担郑航为此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因申请财产保全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应支付的费用等费用和损失。合同签订后,杜双进于当天出具《借款收据》予以确认。��后,郑航依约通过银行转账向杜双进出借款项45000元,由于2017年3月13日借款到期后杜双进未能归还本金,郑航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郑航因本案诉讼,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委托代理合同,并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因申请财产保全,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支付保险费500元。诉讼过程中,郑航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粤2071民初1033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杜双进名下银行存款及查封其名下位于中山市××××房的房地产相当于价值53200元的产权份额。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航主张杜双进尚欠其借款本金45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杜双进无到庭应诉亦无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信郑航的陈述及证据,杜双进应予归还。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郑航主张从2017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保险费的问题。本案中,郑航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有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在案为凭。依据《广东省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标的,郑航所支付的律师费属合���范围。保险费500元有保险单及发票在案为凭。该5000元律师费及500元保险费因杜双进违约导致诉讼而产生,且借款合同对此亦有相关约定,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郑航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杜双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双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航清偿借款本金4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13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双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航返还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财产保全费552元,合计1117元(原告郑航已预交),由被告杜双进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萍陈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