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俊、孔宪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孔宪东,肖春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748号申请人:王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孔宪东,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肖春玲,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王俊与被申请人孔宪东、肖春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孔宪东、肖春玲银行存款8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宪东、肖春玲银行存款8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