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艳、冯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冯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204号原告:刘艳,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飞,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系亲属关系。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艳与被告冯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艳于2017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冯飞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元,由刘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