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951号蒋跃斌与薛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跃斌,薛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951号原告:蒋跃斌,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薛文芳,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蒋跃斌与被告薛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蒋跃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跃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蒋跃斌负担。审 判 长 胡继恩审 判 员 殷 郑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述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