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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951号蒋跃斌与薛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跃斌,薛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951号原告:蒋跃斌,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薛文芳,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蒋跃斌与被告薛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蒋跃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跃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蒋跃斌负担。审 判 长  胡继恩审 判 员  殷 郑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述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