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文安县丰田板厂、高成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丰田板厂,高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丰田板厂,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滩里镇杨官营村。法定代表人:陈新田被执行人高成林,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文安县丰田板厂申请高成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丰田板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