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5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Y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与桦树街交口处等信号灯时,被孟某某驾驶的黑ATCX**出租车追尾相撞,孟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抓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9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调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动机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某认罪、悔罪,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