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大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大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105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11号802室。法定代表人:霍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鑫,客服主管。被告:邱大江。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大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