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陈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陈召生,陈秀香,李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502-9。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被执行人陈召生,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陈秀香,女,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金波,女,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召生、陈秀香、李金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俊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