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吉某某、王某1等与王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王某1,王某某,李某某,王某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30号原告:吉某某,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王某1,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某2,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吉某某、王某1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某2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吉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 斌书记员 刘明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