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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吉某某、王某1等与王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王某1,王某某,李某某,王某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30号原告:吉某某,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王某1,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某2,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吉某某、王某1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某2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吉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 斌书记员 刘明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