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0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0864号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10,0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