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欣芝、刘福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欣芝,刘福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欣芝(曾用名吕敏),女,汉族,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福俊(曾用名刘付俊),男,汉族,1951年3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再审申请人吕欣芝因与被申请人刘福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4民终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欣芝申请再审称:1、吕欣芝在一审中申请对治疗中的药方、药瓶、病历等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以鉴定机构不予鉴定,驳回吕欣芝的鉴定申请,导致一审败诉。二审中吕欣芝仍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不予鉴定,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审判决认定“无法推定刘福俊在为吕欣芝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医疗常识的故意”,缺乏证据证明。3、本案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刘福俊应就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将本案定为健康权纠纷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判决仅给吕欣芝十天上诉期限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吕欣芝在被申请人刘福俊开办的门诊治疗糖尿病,从本案能够认定的刘福俊用药名称分析,××加重的药物。二审时吕欣芝申请对其提供的刘福俊处的药瓶残留物进行鉴定,但吕欣芝未提供该药瓶残留物是刘福俊为其治疗所用的相关有效证据。吕欣芝要求对涉案药方“川芎嗪”下方空白处是葡萄糖还是生理盐水进行鉴定,因药方未显示药物名称,无法进行鉴定。因此,吕欣芝主张因刘福俊用药不当造成其糖尿病并发症,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但吕欣芝起诉认为是刘福俊的个人行为对其健康造成了损害,该请求符合健康权纠纷的构成要件,故二审将本案定性为健康权纠纷并无不当。吕欣芝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吕欣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吕欣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