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曲曰波、马学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曰波,马学志,邹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曲曰波,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马学志,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邹业娜,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曲曰波与马学志、邹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曲曰波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8月29向申请人曲曰波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洪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