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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经济合作社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经济合作社,广州联佳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南阳庄村。合作社社长:王新忠。被执行人:广州联佳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锦帮货运市场C2区2306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29418。法定代表人:李晓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3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腾退租赁的土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二队的土地五亩)。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联佳快运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金。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联佳快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一千零一十六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广州联佳快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褚晓勇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