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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甘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周建国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甘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建国,男性,1995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建国罚金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周建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四川省甘孜州炉霍县雅德乡晏尔龙村晏尔龙组贫困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