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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应先与黄祖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先,黄祖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乔梓乡茨塘村四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763号原告:李应先,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祖昌,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万平(本县绍庆街道办事处滨江社区居委会推荐),男,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乔梓乡茨塘村四组,住所地:本县乔梓乡茨塘村*组。主要负责人:唐华绪,该组组长。原告李应先与被告黄祖昌、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乔梓乡茨塘村四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应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应先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应先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应先负担。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