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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海平与苗艳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平,苗艳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586号原告:于海平,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苗艳丹,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于海平与被告苗艳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海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于海平负担。审判员  王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