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岳苓与陈开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苓,陈开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237号原告:岳苓。被告:陈开桥。原告岳苓与被告刘凡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庆国人民陪审员 楚丽伟人民陪审员 闫夫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