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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计文祥与王宏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文祥,王宏久,刘应舟,范德华,刘应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521号原告:计文祥,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范永红,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久,男,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倪凯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达全,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应舟,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第三人:范德华,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第三人:刘应龙,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计文祥诉被告王宏久、第三人刘应舟、范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锐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10日本案追加了骆玉保、刘应龙为第三人,因骆玉保确认其所有的股份已经转让给刘应龙,故本院通知其退出诉讼,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计文祥以其与王宏久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文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文祥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计文祥负担。审 判 长  刘锐锋代理审判员  宋德智人民陪审员  汪秀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