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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与房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房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大厦首层01#。组织机构代码70856170-0负责人:张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房秀红,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房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0575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程序中,由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本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房秀红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方××峪花园××房产(房产证号20××22)。2017年7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产拍卖款中本案优先受偿金额人民币2992311.06元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323元共计人民币3024634.06元划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上述款项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2992311.06元,依法扣缴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323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323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7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