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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成细交通设施厂、陈锡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成细交通设施厂,陈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成细交通设施厂,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工业园区东港七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7907-5法定代表人:许成细。被执行人:陈锡文,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631号衢州市成细交通设施厂与陈锡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锡文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锡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2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49元、执行申请费16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