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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全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全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民初197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发、杨金文,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志清,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1962.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8.16元(此处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5月5日,要求被告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支付应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以及由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被告在乒乒网(××,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为买卖双方会员提供开通店铺、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等服务。)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具体消费情况为:2017年01月12日,在商户肇庆市颜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消费35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至今仅归还原告3037.47元,尚欠31962.53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全志清不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照片、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会员在商户处交易记录、交易明细、合作服务协议、信息确认表、被告在垫付宝网站的基本信息、被告身份证等证据,被告均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的“垫付宝”业务,主要是为自己名下的会员用户垫付消费款,会员用户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原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偿还给原告。2017年1月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志清签订了一份《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全志清成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会员。按合约约定,由原告替被告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被告需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偿还垫付款,若不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须承担违约责任,向被告交纳违约金。2017年1月12日,被告全志清在肇庆市颜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处分四笔一共消费了35000元。原告按合约的约定垫付35000元给肇庆市颜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全志清分12期偿还给原告,每期于每月18日之前还本金2916.65元。但被告至庭审结束时止,仅归还原告3037.47元,尚欠31962.53元逾期未归还。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原告依据合约规定为被告垫付消费款,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被告垫付款为35000元,被告已还款3037.47元,尚欠垫付款31962.53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垫付款本金31962.53元,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原、被告签订的《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的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仅支持被告从违约之日即2017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全志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及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和放弃诉讼权利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志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付款本金31962.53元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全志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垫付款本金31962.53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全志清负担。被告全志清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诗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