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雨顺与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雨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蔡雨顺,男,194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法定代表人隋若羽,该公司经理。蔡雨顺与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蔡雨顺确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雨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雨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