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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成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成友,吕庆刚,王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垒,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成友。被执行人:吕庆刚。被执行人:王本志。本院在执行(2016)鲁0781民初3893号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成友、吕庆刚、王本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长亮审 判 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京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