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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开连与张德成、刘立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连,张德成,刘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张开连,女。被执行人:张德成,男。被执行人:刘立春,男。申请执行人张开连与被执行人张德成、刘立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开连申请执行具体事项不明确且被执行人张德成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开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毅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