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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傅兴旺与吴秋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兴旺,吴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傅兴旺。被执行人:吴秋兰。本院在执行傅兴旺与吴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秋兰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5003412、715003413号两套房产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201600元(注两门面各10800元,合计201600元)抵债,本案扣除执行费2924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198676元。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