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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齐维勇与王滨、张玉美、王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维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滨,男,1982年10月1出生,汉族,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玉美,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子平,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齐维勇与被执行人王滨、张玉美、王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美账户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保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