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恢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齐维勇与王滨、张玉美、王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维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滨,男,1982年10月1出生,汉族,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玉美,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子平,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齐维勇与被执行人王滨、张玉美、王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美账户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保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