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金全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全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全生,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所在地及住址为长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4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刘金全生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2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金全生酒后驾驶闽F×××××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长汀五中往长汀县大同镇东埔村方向行驶,途经大同镇东埔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谢某1驾驶的闽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金全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金全生被送往福建省汀州医院救治,次日0时18分,民警在该医院对被告人刘金全生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金全生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4.94mg/100ml。经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1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金全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刘金全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金全生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全生以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嫌疑人有违法经历证明表、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预缴罚金凭证等书证;证人谢某1、谢某2、犹辛西的证言;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全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金全生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全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田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涂星华附注: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