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法勇与梁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勇,梁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780号原告:张法勇,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梁石,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张法勇与被告梁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法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张法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