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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法勇与梁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勇,梁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780号原告:张法勇,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梁石,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张法勇与被告梁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法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张法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