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段林太与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太,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806号原告:段林太,男,1947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王玉同,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98号。法定代表人:王向宏,职务:经理。原告段林太诉被告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林太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林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林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段林太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