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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初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96466.9元,剩余136877.53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无果,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众牌汽车(车牌号:陕JOA1**)一辆,本案在审理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陕JOA1**)。经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发现被查封的车辆并向本院提供线索,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陕JOA1**)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陕JOA1**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价136877.53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志丹县延恒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配合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到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陕JOA1**大众牌小型汽车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负担,过户之前的车辆违章由被执行人负责处理,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