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黎冠位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冠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246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97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冠位,曾用名黎位侬,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南省,公民身份号码×××。1994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冠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琼900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冠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黎冠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冠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黎冠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黎冠位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冠位撤回上诉。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朝柏审 判 员 杨 挺审 判 员 崔岱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柯光辉书 记 员 李波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