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雪芹与洪建华、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雪芹,洪建华,刘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袁雪芹,女,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洪建华,女,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新民,男,195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袁雪芹与被执行人洪建华、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建华、刘新民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