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晓玲与陈属来、许永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吴晓玲与被执行人陈属来、许永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3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永吉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吴晓玲履行了360000元还款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晓玲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