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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鲍姣娥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姣娥,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鲍姣娥,女,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城西三巷。被执行人: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鲍志勇,该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姣娥与被执行人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按生效判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及承担法院规费。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