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艳金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金,罗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69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金,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罗亚志,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王艳金与被执行人罗亚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1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艳金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亚志给付案款10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亚志已给付11400元,尚欠案款90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25元。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亚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艳金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亚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18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艳金发现被执行人罗亚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罗亚志所欠案款九万零六百元及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