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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玉禄、刘秀云与韩树军、韩树玲、韩术中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禄,刘秀云,韩树军,韩树玲,韩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韩玉禄,男,1936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镇文苑小区A栋4单元4楼401室。申请执行人刘秀云,女,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文苑小区A栋4单元4楼401室。被执行人韩树军,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韩家屯。被执行人韩树玲,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韩家屯。被执行人韩术中,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龙泉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玉禄、刘秀云与被执行人韩树军、韩树玲、韩术中赡养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的标的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