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新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新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946号原告:福建省新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东、戴晨鹏,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州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181号澳加栖数码通讯城325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彩霞,执行董事。原告福建省新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新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在案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新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新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福建省新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丹丹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