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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世平与陈自强、清丰县柳格乡濮源机械制造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平,陈自强,清丰县柳格乡濮源机械制造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910号原告:刘世平,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丰县。被告:陈自强,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丰县。被告:清丰县柳格乡濮源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柳格乡西赵店村106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陈和如。原告刘世平诉被告陈自强、清丰县柳格乡濮源机械制造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世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俊奎审 判 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王彦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