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艳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911号原告: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兰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艳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艳春,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