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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章友平、黄石市友伟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章友平,黄石市友伟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界转盘西南边。法定代表人:陈惠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友平,男,1957年12月03日生,汉族,住黄石市。被执行人:黄石市友伟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韦德源口镇鲤鱼海村。法定代表人:章友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友平、黄石市友伟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友平、黄石市友伟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