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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渑池县财旺投资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黄河丹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陆石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财旺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黄河丹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陆石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渑池县财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姚晓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黄河丹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陆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陆石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渑池县财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黄河丹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陆石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43284.4元,并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